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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綠色發展再添法治利器 環境稅征收在路上

                  發表時間:2016年11月24日  點擊數:24582 次

                  毫無疑問,取消排污費,改征環境保護稅,對糾正此前征收排污費養人、排污費征收不力,加強環境污染治理,歸并推進我國費改稅工作,逐步建立我國統一的環境稅體系等,都具有巨大的根源治理和象征意義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近日公開表示,全國人大正在起草環境保護稅法,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,多排多付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針對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,陳吉寧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稱:“據我所知,整個工作正在積極推進”。他進而指出,起草環境保護稅法的核心目的,不是為了增加稅收,而是為了更好地建立一個機制,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,多排多付稅,少排少付稅。

                  重拳治污,會不會拖累經濟?“環保和發展不是對立的”,陳吉寧說,過去認為發展就是GDP,沒有把生態產品作為人的生存發展的必需品,今天仍然有一部分干部認為環保是包袱,抓環保就會影響GDP,存在著不能為、不想為、不敢為的問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他表示,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,是要解決從追求量到追求質的變化,但這個“質”不僅僅是經濟質量的“質”,好的經濟質量也是好的環境質量。

                  陳吉寧強調,要用好環保這個抓手,推動經濟轉型升級。“環境今天是短板,但它也是機遇。”

                  超標排放加倍征稅

                  隨著《環境保護稅法》進入公開征求意見環節,排污馬上就要收稅了。

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6月,國務院法制辦發布《環境保護稅法(征求意見稿)》。根據征求意見稿,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,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具體而言,對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,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,最多不超過3項(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)。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,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。

                  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,對超標、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,加倍征收環保稅;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,則不再征收排污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在排污費改征環境稅的改革中,業內對稅率問題尤為關注。需要指出的是,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。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表示,環保稅征收對象很難用價值核算,而是用體積、面積、重量核算,因此是一種定額稅,一般規定固定的稅額。

                  各方尚存利益博弈

                  作為綠化稅收體系的典型代表稅種,在大多數國家而言,環境稅無疑是一個新興事物。而在我國政府大力推行環境稅并即將進入實施階段的情況下,政府、企業、家庭及其他利益相關群體不同的立場及目標,給環境稅的稅率、稅基確定、措施的選擇等具體征收政策帶來了挑戰。

                  從政府方面看,如果把環境稅僅是作為政府一種新興稅源的開辟,無論經濟效率如何,其目標首先需要滿足的是稅收規模最大化;而如果將其視為綠色稅收優化稅制的一個途徑,依據稅收收入中性原則,則需要在一定程度上,同時降低所得稅等稅種的收入,使稅收總收入相對保持不變。換句話說,環境稅收收入目標與經濟效率目標之間的矛盾不可避免。

                  從企業方面看,環境稅作為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,其主要目的就是用經濟手段調控企業環境行為,使企業為排污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相應成本。因此,企業能否或多大程度上愿意承受新稅種負擔,或許是環境稅征收需要跨越的“一道坎”。

                  從個人及家庭來看,針對個人征收的諸如燃油稅等環境稅類型,無疑將會直接增加消費者的負擔,進而影響個人消費行為。同時,環境稅的征收還會通過間接的傳播途徑對個人產生影響。而個人對環境稅的態度上,也不得不在環境保護與稅收負擔之間權衡。

                  后續配套須跟進

                  事實上,自2007年開始國家財政部、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就開始進行環境稅研究,對我國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論證,提出了環境稅收制度設計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。從時間周期看,環境稅的提出到制定相比有法學專家提出的“立法十年”理論已屬高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經歷這樣漫長的時間,并不完全是因為監管部門針對這項工程的細致鉆研和統制完備,另一要因或者說是更大阻力,是來自于產業界和地方勢力的阻撓。時至今日,仍有這樣的聲音偶現,即環境稅的征收將增加企業經營負擔,拖累實體經濟,并最終將傳導至消費端。確實,這類觀點有事實支撐,但換而言之,目前的環保稅賦增加是對我們過去歷史欠賬的補繳,過慣了逍遙日子的企業現階段性“負擔加重”了,也談不上委屈。

                  而且,從環境稅的具體細則看,征收范圍、稅率標準都比較謹慎和溫和,反映出時下實體經濟復蘇緩慢、企業稅負偏重的現實背景下,監管層在制定環保稅時沒有“一次到位”,而是留有余地,力求實現提升環境治理工作成效的同時,最大限度的弱化對企業和普通百姓的實質影響。

                  同時,意見稿在關鍵權責的規定方面也有更深刻考慮,若地方再想照顧企業、平衡地方經濟而制定相對寬松的排放標準難以為繼,且隨著環保要求的提升,能做的只能是增加考核增項,持續不斷的從嚴考核企業,落實各項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由此,作為新環保法體系中的重要一環,和整體稅費改革的一部分,環境稅法的落地執行將完善環保領域的法制體系,規范、監督地方環保監管、治理工作,對環保、新能源行業的利好十分明確,對環境治理、改善有望起到立竿見影的效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信息來源:中國環保在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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